章 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扶輪米山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左:
一、以赴日所學回饋社會,扮演中日兩國民間交流角色。
二、著重文化議題之推廣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,其名稱為 "扶輪米山中區學友會"
或" ○○省○○縣(市)扶輪米山會"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
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
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文化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。
二、協助及輔導台灣學生赴日留學申請事項。
三、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。
四、與國內及國外扶輪社之交流事項。
五、與會員聯誼有關事項。
六、與日本米山紀念獎學會之聯繫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教育部(會)。
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: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曾領取日本米山獎學金資格者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
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
會員大會職權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
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
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